列强对中国的侵略
(二)政治控制
1. 控制中国内政:《天津条约》允许外国公使常驻北京,直接对清政府发号施令,驻京公使成清政府太上皇。
2. 操纵中国外交:军事侵略伴随外交讹诈并行,取得利益之后“一体均沾”。1901 年《辛丑条约》签订后总理衙门改“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3. 享有领事裁判权
1843 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英国获得领事裁判权。
1844 年中美《望厦条约》:美国扩大了领事裁判权。
4. 把持中国海关:中国海关的高级职员全部由外国人充任,英国人赫德自 1863 年任总税务司,直到1908年回国,掌握中国海关大权40余年。
5. 勾结清政府,镇压中国人民反抗斗争
《辛丑条约》列强迫使清政府做出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对他们的组织的承诺,并规定清政府各级官员如对人民反抗斗争“弹压惩办”不力,“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6. 扶植和收买代理人
①1861 年慈禧在列强支持下发动“北京政变”(又称“辛酉政变”或“祺祥政变”),奕䜣掌握总理衙门。
②《辛丑条约》签订后列强对中国推行“保全”政策,清政府成了洋人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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