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参加日照考点2020年度全国卫生护理学(师)专业纸笔考试考生的信
各位考生:
2020年度全国卫生护理学(师)专业纸笔考试将于9月12、13日举行。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按照有关规定,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生须知
1、考生务于2020年9月4日至9月27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下载打印《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并根据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考试。
2、考生应了解《日照考点2020年度全国卫生护理学(师)专业纸笔考试考点地址及考场分布平面图》(市人社局网站)。考生应提前熟悉准考证上指定的考试地点,确认考试地点的具体位置和乘车路线。在考试当天,要预留足够的时间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试地点,避免影响自己正常参加考试。考生因个人原因坐错座位或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差错的,后果自负。
3、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入指定的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桌子边角,准考证仅限携带一张。居民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除居民身份证以外,学生证、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其他证件一律不能作为考试凭证。
建议考生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提前准备好本人的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通过手机展示)、准考证和身份证,保持“一米线”,接受体温测量,有序进入考点,然后按规定路线进入自己所在考场。
4、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全程佩戴口罩。
二、考场规则
第一条 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待查验。
第三条 参加纸笔考试的考生需注意
1.仔细核对本人准考证信息和座位贴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错误请立即报告。如考试开始后发现,以违纪违规论处。
2.除携带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以及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不得相互借用文具。请将手机关机后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第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纸笔考试实行全场封闭,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第六条 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七条 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四、特别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施行。考试过程中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考试结束后,有关部门将组织雷同试卷甄别和相应的违纪认定工作,抄袭者和被抄袭者将同等对待。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
(三)考试期间,人社部门将联合公安、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考点内外的联合巡查,严厉查处各类涉考违法违规行为。
(四)考试期间,我们将安排专人受理考生投诉举报,对举报线索可靠、证据确凿的,将严肃查处。(省人事考试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531-88597886;日照市人事考试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633-8777835)。
我们期望广大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依法诚信参考,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日照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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