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权
基本医疗权是《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文件确认和保障的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患者都享有基本的、合理的诊治、护理的权利和获得健康的权利,有权得到公正的、一视同仁的待遇。
医务人员有为患者诊治疾病的基本义务。
(二)医疗选择权
病人有选择就医医院、选择治疗方案、选择诊治医生、选择服务护士的权利。
尤其是急救的120,更应该尊重病人及家属的要求。不是有倾向地把病人分配到某些医院。
(三)知情同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
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 病人有权利了解自己病情。我们做任何操作都应该告诉病人,我们要做什么,为什么,取得理解和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别指出,除了进行保护性医疗之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这与以往相比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比较多见的是,医方向患者家属告知而非患者本人,患者本人对自己的病情却一无所知,这对患者的权利是一种侵犯。
(四)医疗诉讼权
当病人认为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时,有诉至法院的权利 。 所以我们应该告知每一个病人,他们不满应该去找什么部门,电话是多少,避免病人直接去找医生护士。
(五)病人有监督医疗的权利,我们有义务接受群众的监督,广泛争求病人意见,去提供更好的服务,因为我们的服务好坏由病人来评价,不是我们自己说了算。
(六)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
有些疾病使患者无法正常工作,需要休息,不能履行起应尽的社会义务,不能继续承担起健康时所承担的某些社会责任。医生有义务给病人开病假证明,医务人员也有义务照顾病人。
(六)保护隐私权
隐私是指病人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在美国医生非常注重病人隐私保护。在第一次建立病历资料后,医生会问病人:“你愿意不愿意提供你的资料给相关单位?”如果病人说不愿意,医生就在电脑上记号。如此,除非是法院,即使是CIA(中央情报局)没有病人的同意也无法获得这些资料。在美国检查病人隐私部位时,通常是让病人穿宽松自如的背带式病员服。男医生检查女病人隐私部位一定要有女护士陪同。 实际上我们的医疗操作常规也有这样的要求,只是有些医务人员不去执行,保护病人隐私权,对稳定了病人的心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七)陪护与被探视权
病人有权得到家人及亲朋好友的就医陪伴,在就医住院期间疾病许可,有得到探视的权利,因此一般病人医务人员不能剥夺这种权利。只有我们了解了病人的以上权利,我们才能更好的尊重他们,从而有效避免各种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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