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卫医秘〔2013〕590号
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各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2013年全国将启用新版《护士执业证书》,为保证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顺利实施,做好新旧证书的衔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未下发前,各市、县(区)卫生局先使用现有库存旧版《护士执业证书》,待旧版证书使用完后,在新版证书下发前,可暂以《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见附件1)代替证书,表中要粘贴照片,加盖公章;待新版《护士执业证书》下发后以《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换领新版《护士执业证书》。
二、护士延续注册待新版证书下发后另行通知。
三、办理程序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办理护士注册手续;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护士信息录入该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执业机构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各市、县(区)卫生局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卫生厅。省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卫生厅。
(三)护士执业注册
1.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详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2.申请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注:办理护士集体注册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其他情形
(1)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四、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集中审核、发证在省卫生厅窗口办理(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楼7号厅,联系电话0551-62999851),具体安排见附件2。
附件:
1.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
2.2013年护士注册材料集中审核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1
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 | |||||
姓 名 |
|
性 别 |
|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 ||||
护士执业证书编码 |
| ||||
护士执业地点 |
| ||||
护士执业登记机关审批意见 |
县(区)卫生局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卫生局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卫生厅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2013年护士注册材料集中审核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时间安排
(一)11月1—10日:省直各医院。
(二)11月11-20日:马鞍山市卫生局、铜陵市卫生局、淮北市卫生局、淮南市卫生局。
(三)11月21-30日:亳州市卫生局、蚌埠市卫生局、池州市卫生局、宿州市卫生局。
(四)12月1—10日:滁州市卫生局、宣城市卫生局、芜湖市卫生局、六安市卫生局。
(五)12月11—20日:合肥市卫生局、黄山市卫生局、安庆市卫生局;阜阳市卫生局。
(六)12月21 -31日各地补充材料。
二、上报材料中有关注意事项
(一)临床实习证明应提供实习手册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实习医院及学校公章)。
(二)身份证由市卫生局审核后,其复印件背面须加盖印章后上报,原件退还本人。
(三)照片应是证件照,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
(四)须有正式聘书,聘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聘期不得短于今年12月31日。
(五)各地卫生局、省直各医院需上报汇总表,填报日期统一在2013年10月31日。
三、各地卫生局、省直各医院上报材料应完整、有序,确保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四、注册时间截至2013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