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湖北考区孝感考点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报名点,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相关医学院校:
为做好我市2017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考区《关于2017年湖北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和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鄂卫人才发〔2016〕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报名管理
(一)孝感所辖范围:孝感市直、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
1.按所辖原则,我市报名点设立:孝南区卫生计生局、汉川市卫生计生局、应城市卫生计生局、云梦县卫生计生局、安陆市卫生计生局、大悟县卫生计生局、孝昌县卫生计生局、孝感市中心医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医学分院。各报名点承担所辖内考生报名审核和网上确认等工作。
2.根据报名单位端口设置原则,城区各开发区归口孝南区卫生计生局报名点受理;孝感市黄麦岭医院归口大悟县卫生计生局受理;孝感麻风防治中心归口汉川市卫生计生局受理;孝感市护士学校归口孝感市中心医院报名点受理。
3.孝感市中心医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医学分院报名点、应城市报名点所辖应城市卫校,只能接纳本单位职工或持有本校学历的学生和2017年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得接纳挂名和跨区域的外省、市、县(市、区)流动报考考生,一经发现或举报,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上报考区取消报名点资格。
(二)已毕业并就业孝感所辖内公立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其人事档案在相应人才中心存放的,可由就业单位审核报名。私立医疗机构、未就业人员、社会流动人员等,按《关于我市组织2015全国卫生资格考试报名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省外市外考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孝卫生计生办发[2015]1号)文件执行。
(三)报考要求:
1.持湖北省外的中专学历,不能在我市报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必须回毕业学校所在地报名。因该类考生考试合格后,不能在我省注册和办证。
2.学历要求: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或国家认可高等学校完成规定的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学类、助产专业课程学历,包括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或国家认可高等学校的2017年护理学类、助产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4.2002年10月31日之后的成教、自考、远程教育等函授学历不能报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3+2学历不能报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一年制或两年制中职学历;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三年及以上学制学历)。
二、报名流程
考生经过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资格审核等程序,最终报考资格经考区审核通过方为报名成功,各阶段时间如下:
(一)考生个人网上预报名: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5日。
1.考生在网上预报名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和“湖北卫生人才网”(以下简称“两网”,“两网”必须都申报),按“两网”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打印《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手写“湖北卫生人才网”申报成功的验证码到《申请表》右上方,完成网上预报名。其中:上传的登记照必须为数码相机采集的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色或蓝色背景清晰证件照,格式为jpg。手机自拍、旧照翻拍、摄像头捕捉、大头照、变形照、艺术照等为不合格登记照,如不按要求上传合格登记照,按报名无效处理。
2.报考考生在2017年1月5日前提交《申请表》、学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湖北省中职学历认证表、身份证到单位审核。
(二)单位审核时间: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5日。其中:各单位必须在2017年1月5日前,将本单位考生申报表和相关资料送至相应报名点进行审核和网上确认工作,同时提交“湖北卫生人才网”数据。凡未按规定时间内送至相应报名点进行审核和网上确认等工作,导致考生报名不成功,由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三)各报名点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初审时间: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5日。
1.各报名点收到所辖单位上报的考生《申请表》后,首先登陆“湖北卫生人才网”对着相应原件进行审核,再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数据接收和报名确认,并在考生《申请表》的背面打印报名《确认表》(着重审核考生上传登记照,凡上传登记照不合格,一律退回修改,拒不按要求修改考生,按不合格不予审核通过处理。)最终所有经盖章审核的考生《申请表》、《确认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湖北省中职学历认证表上交考点办(学历、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不收取),考点办地址:城站路75号原市卫生局5楼502室。
2.2017年1月5日前,各报名点必须提交“两网”全部数据,“两网”数据必须一致。
(四)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湖北卫生人才网”审核后并提交数据,将本单位考生学历、《申请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湖北省中职学历认证表到考点进行“两网”审核和网上确认等报名工作。地点:城站路75号原市卫生局5楼502室。截止时间:2017年1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各报名点可以根据以上时间安排,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调整审核和确认时间并及时对外公布。
三、考试方式
孝感所辖内报考人员统一参加孝感考点考试。2017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将于2017年5月6日~8日举行,我市全部实行人机对话考试,每半天为一个轮次,考生将随机分配至其中一个轮次,参加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相关要求
(一)单位审核
1.考生电子照片应为数码相机采集的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色或蓝色背景证件照,格式为jpg。手机自拍、旧照翻拍、摄像头捕捉、大头照、变形照、艺术照等为不合格登记照。
2.各单位具体负责报名工作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段内登陆“湖北卫生人才网”,审核本单位报名人员证书原件与上传信息是否一致,着重审核考生上传的登记照是否合格,审核完毕并提交数据,将《申请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湖北省中职学历认证表等相关资料和原件交至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3.报名时未取得毕业证(即2017年应届毕业生)考生的审核:由所在学校负责审核,在考生《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必须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本校考生花名册(含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籍编号、入学年月、学制、毕业学历、学号等信息)。
6月份应届生毕业证书制出后,学校将考生的毕业证书扫描成图片格式(以身份证号+姓名命名),并对未取得毕业证的考生作出学校红头文件形式情况说明,一并打包报考点。
考生信息的真实性由学校负责,经查实提供虚假信息者,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提交国家考办处理,同时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其他事项
1.严肃考风考纪,做好相关考试法律宣传工作,告知考生应当诚实应试,不要以身试法。各报名点、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宣传栏等(详细法律信息见附件),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定罪等内容的宣传。
2.学历审核流程
(1)持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识别真假。
(2)持有湖北省中职学历认证表。登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与查询系统http://hbzzxt.e21.cn识别真假。
(3)持有2000年之前学历,网上无法验证学历,提供市教育局或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明。
3.根据我省有关规定,报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费收费标准为61元/科、122元/人。
各地、各单位,在组织报名工作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党群工作科联系。
联系人:胡安全(2327312)沈泉(2839876)
附件:专家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有关问题(摘录)
附件:专家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有关问题(摘录)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统一考试,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应当怎样正确理解?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
记者:该条款有哪些特点?
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了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四种情形均构成刑事犯罪,均可以给予刑事处罚;二是明确涉考违法犯罪活动不论结果如何,只要行为发生即构成犯罪,这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查处和打击犯罪活动;三是对于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拘役、管制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处理。
记者: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款?
周光权:第一,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范围很广,不是仅仅指组织考生作弊。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是组织作弊。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协助组织作弊行为),依照本罪的相关规定处罚。这里的其他帮助,包括为组织者运送作弊学生,安排替考者住宿,为被组织的考生、家长或监考人员传递与作弊有关的纸条或其他信息等情形。
第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也构成犯罪。对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第三,对替考的双方都要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广大考生应当诚实应试,绝不要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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