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有关实习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粤卫医函〔2020〕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教育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院:
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19〕14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办法》(粤教高〔2019〕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工作,规范护士临床护理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在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
(二)自通过全国护士职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首次注册的、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而申请重新注册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
二、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一)承担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我省认定或备案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一类实习医院(历年认定名单见附件1)可承担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下学历护理、助产士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任务。
2.我省备案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二类实习医院或与中职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医院可承担专科及以下护理、助产士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任务。
3.未被省认定或备案为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方可接收护理、助产士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任务。
(二)承担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2.被省认定或备案为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医疗机构(不含二类实习医院)。
(三)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具体名单(除二类实习医院外)由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定期公布。
三、实习和培训管理要求
(一)护理临床实习时间以进入医院参加护理临床实习开始计算,连续实习时间不能少于8个月,休假时间累计超过1个月者实习时间顺延,实习科目须包括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其中,内科、外科各科实习时间不少于6周,妇科、儿科各科实习时间不少于4周。在省外医疗机构实习的参照本要求执行。
(二)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科目必须包括内科、外科,且每个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第三个月应根据拟执业的机构选择相应的专科进行培训。
(三)承担实习或培训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认真遴选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必须是工作时间超过3年、职称为护师以上的护理人员,对护理、助产士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应做到一带一带教。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带教师资培训,提升带教质量。
四、其他要求
(一)在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所在学校应出具应届毕业生证明(模板见附件2),学校应组织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在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个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个人承诺书由学校留存。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临床实习时间和科目不符合要求的,应由学校或拟聘用单位协调在省内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补实习,达到实习要求后申请首次注册。
(二)医疗机构为护士申请首次执业注册、重新注册时,应认真核实实习证明、培训考核证明是否符合要求,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确认公章。
(三)在我省首次申请执业注册、实习医院为省外医院的,开具的实习证明不符合实习要求的,应出示实习手册供负责注册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查验。经查验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我省符合要求的医院补实习后申请首次执业注册。
(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通过调研、指导的方式,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有关实习和培训工作,高度重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审核工作,加强护士临床实习工作指导,对临床实习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坚决不予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原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审核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488号)不再执行。
附件:1.广东省教学医院名单(截至2020年6月30日).docx
2.广东省在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证明(模板).docx
3.广东省在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承诺书(模板).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教育厅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