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正确掌握静脉输液的适应证或禁忌证
静脉输液前,应认清静脉输液的适应证与禁忌证。
适应证:输入药物,治疗疾病;补充营养,供给热能;纠正水和电解质失调,维持酸碱平衡;增加血容量,维持血压。
禁忌证:不能经静脉途径输注的药物和液体。静脉留置针适用于需长期输液者,静脉留置针材料柔软,不会对所留置的血管造成伤害;保护血管,减少病人因反复受穿刺而造成血管的损伤;为抢救提供有效的治疗通道。
违反上述技术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2.输液前准备不充分
静脉输液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如输液前提醒患者排尿;准备好输注药物和溶液、注射盘、瓶套、开瓶器、小垫枕、止血带、胶布或输液贴、输液架,必要时备小夹板、绷带、约束带等用品,以及输液器、纱布、备用针头、静脉帽等无菌物品。未做好上述准备工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3.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静脉输液前应做好核对工作。
认真核对药物(药名、浓度、剂量和有效期),检查包装有无损坏,药液是否混浊、沉淀或存在絮状物等。并核对床号、姓名,向病人解释输液目的。
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4.未遵循长期输液或给昏迷者、患儿等输液的特殊要求
对上述患者,需根据病情、输液量、年龄及合作情况选择静脉。
需长期输液者,注意保护和合理使用静脉,一般从远端小静脉开始,必要时使用静脉留置针。昏迷者、患儿等不合作的病人可选择头皮静脉输入,四肢输液时可用夹板进行适当约束。患者存在周围循环衰竭,四肢静脉穿刺困难时,可采用颈外静脉、锁骨下静脉、股静脉进行穿刺。
未遵循上述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5.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
注射前,要求用2%碘酐和70%乙醇或仅用3%络合碘消毒瓶塞,根据医嘱配置药物,并且消毒注射部位的皮肤。
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导致感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需24小时连续输液者,每天更换输液器。否则,造成院内感染等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6.不遵守操作规范,导致空气栓塞
静脉输液前,检查输液器各连接部位是否衔接紧密;排尽输液器内空气;药液滴尽前及时更换溶液瓶;加压输液时,不得离开患者;输完后及时拔针或封管。
未严格执行上述技术操作规范,导致空气栓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7.药物严重外渗未及时处理
静脉穿刺时,在见到回血后,才能松开止血带;在头皮内静脉输液时,如误注入动脉,则回血呈冲击波状,推注药液阻力较大;输液过程中应加强巡视,耐心听取患者的主诉,严密观察注射部位有无肿胀,针头有无脱出、阻塞或移位。
药物外渗未及时处理而引发严重后果,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8.输液过快
注意控制输液速度。
根据患者的年龄、病情、药物的性质调节滴速:一般成人40—60滴/分,儿童20—40滴/分;年老、体弱、婴幼儿、心肺疾病患者输液速度宜慢;头皮内静脉输液滴速一般不超过20滴/分。
输液过快,造成患者心力衰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9.未注意配伍禁忌
静脉输液应根据病情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输液顺序。
若需加入药物,应注意配伍禁忌,若为刺激性强的药物应确认针头在静脉内方可输注。
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10.未履行告知、协助义务
静脉输液时,医务人员应协助患者摆好体位,冬季勿暴露穿刺侧肢体,以免着凉。嘱患者如发生输液不畅、注射部位肿胀或全身不适等情况时,应及时告知。
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11.未按规定做好记录
静脉输液时,护理人员应在输液卡上记录输液时间和滴速并签名,将输液卡挂在输液架上。
未按规定操做,引发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12.未按规定使用静脉留置针
使用静脉留置针时需注意,应妥善固定,避免过松或过紧;注意保护穿刺侧的肢体,未进行输液时,避免肢体长时间下垂,以免回血不畅堵塞导管(对能下地活动的患者,避免在下肢留置);每次输液前后,均应检查穿刺部位及静脉走行有无红、肿,询问患者有无疼痛与不适。如有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局部处理,必要时可重新选择穿刺部位。
未遵守上述技术规范,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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