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人函〔2020〕20号
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2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
根据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省设立考区,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的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承担,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和省直设立考点,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考试时间
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广东考区采用人机对话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每半天一个轮次,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 轮 次 | 考试科目 | 时 间 |
4月24日 | 第一轮 | 专业实务 | 08:30-10:10 |
实践能力 | 10:55-12:35 | ||
第二轮 | 专业实务 | 14:00-15:40 | |
实践能力 | 16:25-18:05 | ||
4月25日 | 第三轮 | 专业实务 | 08:30-10:10 |
实践能力 | 10:55-12:35 | ||
第四轮 | 专业实务 | 14:00-15:40 | |
实践能力 | 16:25-18:05 | ||
4月26日 | 第五轮 | 专业实务 | 08:30-10:10 |
实践能力 | 10:55-12:35 | ||
第六轮 | 专业实务 | 14:00-15:40 | |
实践能力 | 16:25-18:05 |
三、报考资格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符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规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入学注册、学制不足3年的普通全日制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可以作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学历依据。2008年5月12日以后入学的、学制不足三年的普通全日制学历,不再作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学历依据。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规定,2002年10月31日前,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毕业后学历可以作为相应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此规定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注册中有效。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分类指导、快速响应、落实属地责任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原则,始终把考生和考务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安全平稳实施。
(二)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严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的联系,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作弊等非法行为。
(四)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19〕826号)执行:每人每科66元。
(五)各地务必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和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的具体考务工作部署,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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