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局、委直属单位、966医院、公安医院、职工疗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0〕152号)和《关于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0〕153号)要求,现将我市考试工作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网上预报名时间:2021年1月6日-21日
现场确认时间:2021年1月7日-22日
资格审核时间:2021年1月25日-29日
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2月27日-3月12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1年4月7-26日。
考试时间:2021年 4月24日、25日。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网上预报名时间: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11日
现场确认时间: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
资格审核时间:2021年1月25日-29日
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2月1日-2月26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1年3月25日-4月18日。
纸笔考试时间:4月10日、11日。
机考考试时间:4月10日、11日,17日、18日。
网上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网址: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根据《关于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0〕3号),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报名条件的前提下,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现场确认所需提供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现场确认
1.全日制护理(助产)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完成现场确认,学校应按照《护士条例》规定,为审核机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应届生书面证明、应届生所在教学、综合医院实习证明、学籍花名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证明及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2. 非应届毕业生,完成个人网上报名后,携带毕业证原件(大专以上学历提供学信网学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在教育、综合医院满8个月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户口所在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卫计局进行现场确认。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
1. 《申报表》(一份),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单位统一报名的考生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可用学信网学籍证明替代)。
4.有下列情况的,考生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①取得国(境)外院校学历(学位)的人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②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技人员,应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有低一级资格要求的人员,应提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工作岗位变动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原岗位和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提前一年报考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中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证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或工资表复印件)。
⑥往届考生在工作单位、报考专业均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可凭《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往届成绩单(需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现场确认,不需提供其它材料。
※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单位及个人将记录诚信档案,个人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考试,单位所属人员参加卫生系列考试均需提供档案原件。
三、相关问题说明
1. 报名参加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0年12月31。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2.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批准的享受增发绩效和补助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依据。
3.考试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0〕152号)和《关于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0〕153号)要求执行。
四、报名点联系电话
东港市卫健局:7144431 凤城市卫健局:8130745
宽甸县卫健局:5123851 振兴区卫健局:2551367
元宝区卫健局:2866260 振安区卫健局:2890216
咨询电话:2130121
五、郑重提示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请各位考生务必做到诚信考试、拒绝作弊!考试过程中严禁将手机、具有电子储存、无线接收功能的设备、智能手环、Apple watch等类似的电子产品带入试室,考生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做出处理。
附件1: 《关于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0〕152号).pdf
附件2: 《关于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0〕153号).pdf
丹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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