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驻韶中省厂矿医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09]113号)精神,现就我市考试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资格条件
(一)初级士:
1.中专以上学历,符合报名条件的2009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考试。
2.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初级师:
1.中专: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大专: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科以上:符合报名条件的2009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考试。
(三)中级:
1.中专:受聘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专: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本科: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硕士: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博士: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以考名参加考试。
(四)除报考护理学(士)的人员外,报名人员必须是在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五)准确表述请查阅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补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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