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理解为:2009年12月31日前本科毕业。
4、取得硕士学位者(即: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
(三)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师职务满7年(即: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师级资格,具中专学历);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师工作满6年(即: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师级资格,具大专学历);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师工作满4年(即: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师级资格,具本科学历);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师工作满2年(即: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硕士学位(毕业满两年),或具职后脱产硕士学位,本科后取得师级资格时间与研究生毕业时间合并计算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博士学位)。
6、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7、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
(四)不予受理报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象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考点报名现场确认方式进行。
2、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师级年限按执业医师资格证取得时间为准计算任职年限,选择专业时原则上不得跨越现在医师资格证的资格类别。
3、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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