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考试管理机构及兵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10]90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0]第110号)精神,为做好兵团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于201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11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一)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51、391)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和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取人机对话的形式。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取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考试具体时间如下:(北京时间)
1、人机对话考试
(1)考试日期:2011年5月21、22、28、29日
(2)考试科目及时间:
基础知识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11:00-12:30
专业知识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16:30-18:00
2、纸笔考试
2011年5月21日
基础知识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14:00-16:00
2011年5月22日
专业知识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14:00-16:00
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八、2011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仍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自2010年12月28日起考生可登录兵团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btpta.gov.cn),或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21wecan.com)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网上报名截至时间为2011年1月16日。
现场确认时间为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20日上午10:30—13:30,下午16:00—17:30(确认时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医师资格证均为原件、考试费用到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节假日休息。)
九、自2011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或中国卫生人才(http://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的截至时间为2011年5月29日。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
2010年12月20日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