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具体工作 | 时间安排 |
考生网上报名(节假日不休息) | 2010年12月28—2011年1月16日 |
考生网上缴费(节假日不休息) | 2010年12月28—2011年1月16日 |
考生现场确认(节假日休息) | 2011年1月6—2011年1月19 日 |
考点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 2011年1月21日—3月1日 |
考区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 2011年1月21日—3月5日 |
未通过确认考生退费 | 2011年3月20日左右 |
考点编排考场、试室、安排 考生座位、考区审核各考点 考场安排 |
2011年3月6日—3月15日 |
考生打印准考证 | 2010年4月28日—5月29日 |
网上成绩公布 | 考后两个月内 |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卫人发[2000]462号摘)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卫人发[2001]164号摘)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报名参加初级师考试报名条件(职改字[1986]第20号摘)
第八条 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2]10号摘)
三、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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