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历取得时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10年12月31日。报考专业必须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有岗位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准入资格。
六、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七、报名人员学历、学位的认定,应严格按浙江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其中报考护理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八、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浙人社发〔2010〕360号文件精神,对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报考人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医学类、药学类(限适用于医疗卫生单位的专业)及其他相关学历,并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具备化学类、生物类专业学历,并在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报考理化检验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专业;具备心理类、档案类、信息类学历,可分别报考心理治疗、病案信息技术专业。
3.不具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基本条件的营销类、管理类、工程类等专业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首次报考应具备3年及以上全日制学历,报考专业应与所学专业和从事工作相一致。在“医、药、护、技”之间变动岗位的人员,只能报考本人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资格。
5.2011年度起,护理学(士)专业须另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九、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必须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在报名时,报名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十、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报考初级资格每人每科收取50元,报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由各单位统一收取后上交市卫生进修学校。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考试有关政策传达给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报名工作,以确保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联系电话:62686886(卫生局)、62725390(卫生进修学校)。
附件:
3.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doc
余姚市人事局
余姚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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