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职改办、卫生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函[2010]52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2)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⑶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间内。
⑷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程序
(一)网上申报: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个人相片必须按照规定上传)。网上报名表中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南平”。
(二)所在单位审查:考生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流动人员须经档案存放单位盖章)。
(三)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市卫生局、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人民医院、闽北卫校、九二医院及各县(市、区)卫生局设为报名点。未设报名点的市直单位现场确认时间为2011年1月10-11日,地点在南平市卫生局三楼办公室;各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自行确定,上报考点审核时间见附件3(考点审核时间安排表),地点在南平市卫生局四楼考试中心。省属和市级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均按属地报名参加考试。各报名点上传考点考生报名数据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25日。考生可向各报名点咨询详情。全省网上报名确认工作在2010年1月18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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