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0〕第181号)的文件精神,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1年5月21、22、28、29日举行。现将本考点报名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时间
1.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共65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2011年 5月21、22、 28、29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机考各专业考试时间的具体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2.其他52个专业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2011年 5月21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2011年 5月22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四)各级别技术资格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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