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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办学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卫生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培养质量
9.加强卫生职业院校的教学基本建设。建立促进教学条件改善和卫生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举办卫生职业教育的院校要加大对教学基本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高度重视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更新教学设备,改善实验、实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适应职业技术岗位的要求。
10.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师资培养和学科建设,根据卫生职业院校的布局和师资队伍状况,建立区域性师资培训基地。研究制订骨干教师培训方案,争取纳入教育部师资培养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双师型”卫生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从事卫生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师应定期深入卫生服务工作一线,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鼓励高素质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11.根据卫生职业教育特点,加强教材建设。教材建设要从卫生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出发,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为基础,以培养学生能力为重点,形成体系,讲究实用。进一步研究加强实训教材建设。针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不同要求,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业务专家开发和编写体现卫生职业特点、满足卫生职业技能需求、反映教学改革成果、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高质量的卫生职业教育教材。同时,要加强对教材的评估、推荐、推广工作和教材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编写质量。
12.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强化职业技能训练。举办卫生职业教育的院校要主动适应卫生服务市场对人才实践能力的需求,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加强校内、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要按照教育部颁发的相应标准建设校内实训基地,落实基本技能训练。举办卫生职业教育的院校要与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建设校外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承担实习任务,并协助举办卫生职业教育的院校实施专业技能的实践、实训。
13.高等学校应根据卫生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发展本科及研究生层次的卫生职业教育,为卫生职业教育培养师资,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卫生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领导,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作用
14.加强岗位需求调研,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为卫生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提供指导;整合各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卫生职业教育布局、规模、结构和层次,构建符合卫生事业发展要求的卫生职业教育体系。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卫生职业院校应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卫生职业岗位的设置及发展趋势,开展卫生职业人才需求预测,完善以岗位需求为引导的卫生职业教育发展机制。
15.加强示范性卫生职业院校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实施示范性职业教育院校建设计划,促进示范性卫生职业院校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培养高素质知识技能型人才。大力提升这些学校的培养能力,使其在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管理工作、办学水平及特色创新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国卫生职业院校的发展,提高卫生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16.科学确定卫生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中等卫生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举办的卫生类教育,主要培养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同时应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开展一般卫生服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卫生服务人员的素质。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具备条件又有需求的地区,应适时发展专科层次护理、药学和其他医学相关类专业教育,提高办学水平。
17.完善评估体系,加强教育质量监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卫生职业教育的院校和专业进行评估。要把实践教学基地条件和实践环节落实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卫生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卫生职业教育的评估标准,逐步完善评估体系。
18.规范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管理,引导卫生职业教育的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设置职业技术岗位,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医学教育的具有卫生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引导卫生职业院校以岗位需求为导向进行人才培养和专业设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与人事、劳动部门协调配合,调整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卫生职业教育发展的用人机制。充分利用当地的卫生资源,为举办卫生职业教育的院校开展实践教学提供条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任务。
19.充分发挥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统筹协调中等及高等卫生职业教育工作,及时调整指导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进一步明确指导委员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依靠专家对全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20.建立健全卫生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于已经有法规明确规定准入资格的专业,要严格准入标准,认真实施。对于目前尚无职业资格规定的检验、营养、保健和康复等卫生职业技术岗位,应抓紧研究,制订标准,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