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专业知识与旧大纲相比,新大纲有了很大的变化,总结如下:
第二章 医院药事管理
1.第三节 调剂管理中关于处方的保管规定由原来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修改为“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2.第五节 药品供应管理中麻醉药品的管理将“为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修改为“为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缓控释制剂不超过15天用量”关于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原来的“为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修改为“为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
3.第九节 附录 十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节选)与之前教材不同,为15年新修改的法条。
4.第九节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15年的修订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变化如下:
(1)增加了说明:“(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第二章 第七条、第三章 第十四条均删除“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3)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与原教材差别较大,由原来的第五十五条到第六十三条合并修改成了第五十五条到第六十二条,每条的内容也都有改动。
(4)第九章 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修改为“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5)第九章 删除了第一百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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