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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
一、学历、工作、转岗年限
(一)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的学历。
(二)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转岗时间从取得执业资格算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报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成绩管理
(一)各科目仍然实行2年为一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本年度报名时须提交《200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三)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五)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后可按有关规定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其他
申报条件中第(五)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必须是全科医学(026)、全科医学(中医类)(027)和社区护理(097)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附件3: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A4规格)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卫生类学历证明
四、下一级任职资格证明
五、相关准入资格证书:申报医师类考试[专业代码为026-089以及114],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申报中级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092-098],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六、跨系列、类别、专业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岗位的有关证明
七、按照申报条件中第(五)项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与社区卫生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八、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九、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
十、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附件4:报名点一览表
序号 报名点名称 地址 电话
1 长宁区卫生学校 云雾山路39号 52064705
受理范围 长宁、徐汇、静安、闵行、青浦、松江、金山
2 杨浦区卫生学校 舒兰路51号 28345366、55530577
受理范围 宝山、杨浦
3 黄浦区卫生学校 梦花街234号13楼 63667293
受理范围 黄浦、卢湾、普陀、虹口、闸北、浦东新区、嘉定、南汇奉贤
4 崇明县受理点 一江山路616号 59621609
受理范围 崇明县
5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 大沽路100号21楼 23116232/23116231
受理范围 计划生育系统(周六、日休息)
注:报名时间:08:00—16:30(周六、日照常受理)
注:报名时间:08:00-16:30(周六、日照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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