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97号)和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考办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卫生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5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3.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2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4.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
5.临床医学(包括中医、口腔)、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参加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界定。
对学历或学位的审核,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二、考试报名
(一)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设11个市地考点、省直考点和浙江大学考点。市考点设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省直考点设在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浙江大学考点设在浙江大学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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