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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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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人社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及有关单位:根据《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上海市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专业设置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有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根据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士:药、技)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初级(师: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药、护、技初级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2年;

  5、取得卫生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四)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

  1、凡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人员,其学历取得的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

  2、符合申报条件的2011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2010年及以后毕业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申报中级临床医学类资格考试,须按卫生部和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有关事项说明: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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