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驻苏部队: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和原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6〕226号)、《关于转发〈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8〕344号)等文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之间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学学历(学位),并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卫生系列内平考同级别资格的,原则上应取得与报考专业相对应专业的毕业学历。
现在医疗机构从事医学营养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毕业专业为营养学的人员,可选择报考营养专业(专业代码38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2012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暨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驻苏军队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规定进行。
五、我省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仍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卫生管理、医学工程各科目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考试专业及日期安排
考试日期 |
考试专业 |
专业代码 |
5月19-20日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技术员) |
131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 |
151 | |
卫生管理(研究实习员) |
152 |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工程师) |
171 | |
公共卫生管理(助理研究员) |
172 | |
医院管理(助理研究员) |
173 |
2、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
相关专业知识 |
|
专业知识 |
|
专业实践能力 |
|
六、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我省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的资格考试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考生须在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在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1月12日)之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打印《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统称《申报表》),《申报表》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
考生须于2011年12月21日至1月15日(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在2011年12月29日至1月15日)之间,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审核后,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报考信息一经确认将不再变更。具体确认时间以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为准。报名资格的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工作岗位变动人员报考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原岗位及现岗位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报考全科医学(含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资格,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编办《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和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聘用管理的通知》(苏卫人〔2011〕10号)规定执行,须由报考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7、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8、城市医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服务情况鉴定表》或派出及受援单位双方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原件;
9、考生提交的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各考点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考生提交的复印件等材料统一报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审核。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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