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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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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卫生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2]137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报考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全省统一按照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提前1年掌握。即:取得相应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满4年;取得相应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相应本科学历当年即可报考。

  由于我省一直执行初聘政策,初聘资格可报考药、护、技类资格考试,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可从初聘之日算起。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代码为301至365)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范围要与报考专业一致,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之日算起。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药、护、技三类,同类之间的专业可以改报;药、护、技三类之间互改,需取得报考现岗位专业规定学历,从初级开始报考,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临床医学类可以改报药、技类,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临床医学类由原执业注册专业改报现岗位专业,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应从执业注册变更后开始计算。

  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1819
25
26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18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19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七、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八、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九、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各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完成考生报考信息的确认和资格审核工作。报名信息管理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进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平台的个人报名入口,注册用户,并以该用户登录。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报名数码照片(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可反复修改,每修改保存一次即生成新的验证码,确认后打印带有最终验证码的《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2013年1月4日至27日期间,各考点、报名点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具体时间接受个人和单位报名,进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收费工作。

  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须持考试申报表、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考试报名机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要对审核合格的考生的申报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打印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请考生确认签字。责任到人,确保报名材料真实有效。确认单是报考人员报名有效的最终凭据。

  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相关材料要审查原件,考生申报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申报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各1份)要报我局职称考试处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严肃处理。

  驻石家庄市的中、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本单位人事处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及有关证件,对网上填报的考试申报表所填内容及上传的考生报名照片核实后审核人签字,加盖人事处公章。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复印件上必须有审核人签字,并加盖人事处公章。2013年1月14日至24日(双休日除外)到省人事考试局报名确认、缴费。其余各市均按属地原则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考生上传的报名数码照片要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本人到考试机构报名,考试机构可使用摄像头、数码相机现场采集上传考生照片。

  3、2013年3月5日前各考点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并将审核后的考生报名信息上传提交至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4、2013年3月20日前各考点编排考场、试室和考生座位。

  5、自2013年4月25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26日。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取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

  十、军队卫生人员相关考务工作安排如下:

  1、军队卫生人员报名及资格审核: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军队卫生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师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2、军队卫生人员报考数据交接:团以上单位派干部持介绍信在2013年2月17至26日期间,到所在的考点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

  3、准考证打印:各考点须于2013年4月25日至5月10日期间负责打印本地区军队人员准考证,并通知军队单位在考前集体领取准考证。

  4、成绩发布:军队卫生人员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单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后按报名渠道由考点直接通知团以上单位集体领取。

  各市须按照《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军队人员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1]172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数据交接、考场编排、考试实施等工作。

  十一、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试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即:初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其中20元上缴部人才交流中心;中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95元,其中40元上缴部人才交流中心。报名费每人10元。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考务工作计划安排表》(附件1)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有关考务工作,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严防失泄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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