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20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成绩管理
(一)考试科目、时间
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及考试方式详见附件1,考试分为人机对话和纸笔两种方式进行。
1.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二)成绩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我省或外省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流入地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二、有关报名政策及条件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详见附件2)。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的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四)报名参加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根据《关于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字〔2015〕17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以后(包括2013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自2016年(中医临床类专业自2018年)起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必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013年以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未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不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另有规定的仍按其规定执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七)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自2020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原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类别合并为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分别为109、211)专业类别。
2019年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考试未通过的考生,成绩继续进行滚动管理,剩余未通过的科目须在2020年报考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相对应的科目。
(九)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规,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是“从事医师工作”的必要条件。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前的工作经历、规范化培训以及全日制学习期间的各类实习,均不能作为“从事医师工作”经历。
(十)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为便于考试报名和相关工作的统一开展,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成绩查询。
报名时间: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13日。
应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我市应试人员选择济宁作为报考考点。应试人员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现场确认、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
报名时,系统将对被检索为历史考生的应试人员实行自动确认,系统自动确认后应试人员即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无需进行现场确认。
未被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均须进行现场确认,我市定于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16日进行现场确认。
应试人员填报并确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经单位审查、盖章后,按属地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所属报名点(附件3)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应试人员现场确认时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单位签署报考意见并盖章的《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
3.应试人员本人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
4.报考中级资格须按照报考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各报名点要严格报名审查工作,认真审查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留存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备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考务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全部确认完成后将数据提交至考点。考试机构审核完毕后提交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进行审核,对报考条件存疑的应试人员信息退回我市重新审查,相关报名点须按要求配合做好复查。
(三)应试人员应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网上缴费。历史考生自动确认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3日,网上缴费成功且资格审核通过方可参加考试;其他考生现场确认通过后,请于2020年2月28日-3月13日期间登陆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核状态并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办理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
请各报名点在审查确认现场注意提醒应试人员按时进行网上缴费,避免因逾期未缴费影响参加考试。
(四)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须及时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2020年5月8日至5月31日。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6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31号)文件规定,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各报名点要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计划安排,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报名点汇总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联系单位: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电话:2967978)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考试方式 |
101 |
药学 |
人机对话 |
102 |
中药学 |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106 |
病理学技术 |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108 |
营养 | |
109 |
卫生检验技术 | |
110 |
病案信息技术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考试方式 |
201 |
药学 |
人机对话 |
202 |
中药学 | |
203 |
护理学 |
纸笔 |
204 |
中医护理学 |
人机对话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208 |
病理学技术 |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210 |
营养 | |
211 |
卫生检验技术 | |
212 |
心理治疗 |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
214 |
输血技术 |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考试方式 |
301 |
全科医学 |
人机对话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
303 |
内科学 |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5 |
呼吸内科学 | |
306 |
消化内科学 | |
307 |
肾内科学 | |
308 |
神经内科学 | |
309 |
内分泌学 | |
310 |
血液病学 | |
311 |
结核病学 | |
312 |
传染病学 |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
314 |
职业病学 | |
315 |
中医内科学 |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
317 |
普通外科学 | |
318 |
骨外科学 | |
319 |
胸心外科学 | |
320 |
神经外科学 | |
321 |
泌尿外科学 | |
322 |
小儿外科学 | |
323 |
烧伤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4 |
整形外科学 | |
325 |
中医外科学 |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
328 |
中医骨伤学 |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
330 |
妇产科学 | |
331 |
中医妇科学 | |
332 |
儿科学 | |
333 |
中医儿科学 | |
334 |
眼科学 | |
335 |
中医眼科学 |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
340 |
精神病学 | |
341 |
肿瘤内科学 | |
342 |
肿瘤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
344 |
放射医学 | |
345 |
核医学 | |
346 |
超声波医学 | |
347 |
麻醉学 | |
348 |
康复医学 | |
349 |
推拿(按摩)学 | |
350 |
中医针灸学 | |
351 |
病理学 |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
353 |
口腔医学 | |
354 |
口腔内科学 |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
356 |
口腔修复学 | |
357 |
口腔正畸学 | |
358 |
疼痛学 | |
359 |
重症医学 | |
360 |
计划生育 | |
361 |
疾病控制 |
人机对话 |
362 |
公共卫生 | |
363 |
职业卫生 | |
364 |
妇幼保健 | |
365 |
健康教育 | |
366 |
药学 | |
367 |
中药学 | |
368 |
护理学 | |
369 |
内科护理 | |
370 |
外科护理 | |
371 |
妇产科护理 | |
372 |
儿科护理 | |
373 |
社区护理 | |
374 |
中医护理 |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
377 |
核医学技术 |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380 |
病理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382 |
营养 |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385 |
消毒技术 | |
386 |
心理治疗 | |
387 |
心电学技术 |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
390 |
输血技术 |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
392 |
急诊医学 |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规定,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l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界定
(一)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附件3
报名点汇总表
序号 |
报名点名称 |
地址 |
咨询电话 | ||
1 |
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琵琶山北路(新327北路西)151号任兴商务中心B座305房间 |
0537-5661305 | ||
2 |
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防消防办公中心(扬州路2号)817房间 |
0537-3428539 | ||
3 |
曲阜市人才服务中心 |
曲阜市大成路星光天地广场B座为民服务中心一楼A019房间 |
0537-4492650 | ||
4 |
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泗水县泗城中兴路泗水政务服务中心713房间 |
0537-4365218 | ||
5 |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702室 |
0537-5258536 | ||
6 |
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微山县东风东路清水巷8号(人才中心)专技科 |
0537-8227386 | ||
7 |
鱼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鱼台县鱼新二路老政府二楼东 |
0537-6213090 | ||
8 |
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金乡县人防大厦十三楼1314 |
0537-8709221 | ||
9 |
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县为民服务中心西附楼3楼E206人事考试窗口 |
0537-6830017 | ||
10 |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汶上县泉河路815号四楼专技科 |
0537-7211106 | ||
11 |
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梁山县新城区办公区3068房间 |
0537-7360950 | ||
12 |
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科技馆C区高新区市民中心大厅二楼59、60号窗口 |
0537-2363862 | ||
13 |
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座裙楼4楼5区 |
0537-6537071 | ||
14 |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709室(麟祥路1号) |
0537-6980818 | ||
15 |
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 |
邹城市凫山路298号 |
0537-5382508 | ||
16 |
济宁市人事考试中心 |
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大厅2楼A214 |
0537-2967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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