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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救治措施
1.毒物的排除
(1)非食入性中毒的处理
①吸入性中毒,如氯气、一氧化碳,应立即脱离中毒现场,呼吸新鲜空气、吸氧,以排除呼吸道内残留毒气,及时吸出呼吸道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
②接触性中毒,如有机磷农药等,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服,一般用清水清洗体表,特别应注意毛发,指趾)甲缝内毒物的清洗。
③皮肤接触腐蚀性毒物者,冲洗时间要求达15~30分钟,并选择适当的中和液或解毒液冲洗。
④毒物污染眼内,必须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5分钟,并滴入相应中和剂。
(2)食入性中毒的处理
绝大多数中毒患者均系食入性中毒,其排毒的最好方法为催吐及洗胃。
(1)催吐:对神志清醒者,最好方法是催吐。对中枢抑制药中毒以及处于休克和昏迷的患者禁用,对惊厥未控制者亦不宜用。药物催吐首选吐根糖浆,其次为阿朴吗啡(不适用麻醉药物中毒)。
(2)洗胃:一般服毒物后4~6小时内洗胃最为有效,超过4~6小时,毒物大多吸收。但如服毒量很大或毒物过多,或所服毒物存在胃-血-胃循环,尽管服毒超过6小时,仍有洗胃的指征。
禁忌证:①深度昏迷,洗胃后可引起吸入性肺炎,严重者可导致呼吸心跳骤停;②强腐蚀剂中毒,有可能引起食管及胃穿孔;③挥发性烃类化合物(如汽油)口服中毒,反流吸入后可引起类脂质性肺炎;④休克患者血压尚未纠正者。上述禁忌证并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个别情况而定。
(3)导泻及灌肠
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时忌用硫酸镁。不宜用油类泻剂,因为油类可增强斑蝥、酚类、磷和碘等溶解度,促进毒物吸收。当毒物已引起严重腹泻时,则不必再导泻。
灌肠适用于已服用毒物数小时,而导泻尚未发生作用者。对抑制肠蠕动的毒物(如巴比妥类、吗啡类及重金属中毒,灌肠尤为重要。灌肠用1%微温肥皂水作高位连续清洗。药用炭加入灌肠液中,可使毒物吸附后排出。对腐蚀性毒物或患者极度虚弱时,导泻及灌肠应列为禁忌。
2.特殊解毒剂的应用
(1)特殊解毒剂分类
类型 |
特效解毒剂 |
适应症 |
金属中毒解毒剂 |
依地酸二钠钙 |
铅中毒 |
二乙烯三胺五乙酸 |
铅中毒(与依地酸相似,但促排铅的效果比依地酸好) | |
二巯丙醇 |
砷、汞、金中毒 | |
二巯基丙磺酸钠 |
汞、砷、铜、锑等中毒 | |
二巯丁二钠 |
锑、铅、汞、砷、铜等金属中毒 | |
青霉胺 |
铅、汞、铜中毒(不是首选,优点是可以口服) | |
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解毒剂 |
亚甲蓝(美蓝) |
苯胺、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亚硝酸钠、硝酸甘油、硝酸银、苯醌、间苯二酚等中毒引起的高铁血红蛋白血症(但需注意,该药静脉注射外渗时易引起组织坏死) |
氰化物中毒解毒剂 |
亚硝酸盐-硫代硫酸钠 |
氰化物中毒 |
有机磷农药中毒解毒剂 |
阿托品、胆碱酯酶复能剂 |
有机磷中毒 |
(2)特殊解毒剂使用的注意事项
①抓紧时机,早期使用。
②注意剂量:如阿托品用于有机磷中毒时宜大剂量;而用于氨基甲酸酯和沙蚕毒素农药中毒时只宜小至中等量。亚甲蓝用于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应小量1~2mg/kg),而用于氰化物中毒就要用大量(10mg/kg),既不能不足,也不能过量造成解毒剂中毒。
③要熟知其适应证及禁忌证:如阿托品禁用于五氯酚钠中毒;解磷定忌用于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新斯的明和毒扁豆碱不宜用于有机磷中毒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阿托品过量中毒;镁中毒可用钙剂拮抗,但钙中毒用镁盐却无效。
3.支持对症治疗(重点提示)
(1)由于中枢抑制引起的休克,缩血管作用药物常常有效。应使用α肾上腺素能作用的药物,如去甲肾上腺素或去氧肾上腺素等。
(2)脑水肿昏迷时应积极采用脱水方法。以甘露醇快速静脉注射及地塞米松静脉推注,也可采用快速利尿及降温方法。对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脑病采用高压氧治疗,疗效显著。惊厥为中毒的常见现象,苯妥英钠为最理想的药物。
(3)中毒性高温必须物理降温。如果没有禁忌可考虑同时用氯丙嗪化学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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