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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麻醉药品
处方管理: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患者须有病例,每次开药后在病历上记录。用过的空瓶全部交回药房。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处方限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凭“晚期癌症患者麻醉药品专用卡”每次发药不超过5日用量。处方应保存3年备查。
2.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医疗用毒性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
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4.部分价格昂贵的药品
作为贵重药品也应专账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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