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气的种类、性质和致病途径及其作用不同,个体的体质和正气强弱不一,所以其发病类型也有区别。发病类型大致有卒发、伏发、徐发、间发、继发、合病与并病、复发等。
(一)卒发
卒发,又称顿发,即感而即发,急暴突然之意。一般多见以下几种情况:
1.感邪较甚:六淫之邪侵入,若邪气较盛,则感邪之后随即发病。如新感伤寒或温病,是外感热病中最常见的发病类型。外感风寒、风热、燥热、温热、温毒等病邪为病,多感而即发,随感随发。
2.情志遽变:急剧的激情波动,如暴怒、悲伤欲绝等情志变化,导致人的气血逆乱,而病变顷刻而发,出现猝然昏仆、半身不遂、胸痹心痛、脉绝不至等危急重证:
3.疫气致病:发病暴急,来势凶猛,病情危笃,常相“染易”,以致迅速扩散,广为流行:某些疫气,其性毒烈,致病力强,善“染易”流行而暴发,危害尤大,故又称暴发、
4.毒物所伤:误服毒物,被毒虫毒蛇咬伤,吸人毒秽之气等,均可使人中毒而发病急骤。
5.急性外伤:如金刃伤、坠落伤、跌打伤、烧烫伤,冻伤,触电伤、枪弹伤等,均可直接而迅速致病。
(二)伏发
伏发,即伏而后发,指某些病邪传人人体后,不即时发病而潜伏于内,经一段时间后,或在一定诱因作用下才发病。如破伤风、狂犬病等,均经一段潜伏期后才发病。有些外感性疾病,也常需经过一定的潜伏期,如“伏气温病”、“伏暑”等均属此类。
新感与伏气是相对而言的。在温病学上,感受病邪之后,迅即发病者,为新感或新感温病。新感温病,随感随发,初起即见风寒表证。藏于体内而不立即发病的病邪谓之伏邪,又称之伏气。由伏邪所致之病名为伏气温病。伏气温病,初起不见表证,而即见里热甚至血分热证。若内有伏邪,由新感触动而发病,称为新感引动伏邪。
(三)徐发
徐缓发病谓之徐发,又称缓发,系与卒发相对而言。徐发亦与致病因素的种类、性质及其致病作用,以及体质因素等密切相关。
以外感性病因而言,寒湿邪气,其性属阴,凝滞、粘滞、重着,病多缓起。如,风寒湿痹阻滞肌肉筋脉关节而疼痛、重着、麻木等。某些高年患者,正气已虚,虽感外邪,常可徐缓起病,即与机体反应性低下有关:
内伤因素致病,如思虑过度、忧恚不释、房事不节、嗜酒成癖、嗜食膏粱厚昧等,常可引起机体的渐进性病理改变,积以时日,就呈现出种种明显的临床症状与体征。
(四)继发
继发,系指在原发疾病的基础上继续发生新的病证。继发病必然以原发病为前提,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病理联系。例如:病毒性肝炎所致的胁痛、黄疸等,若失治或治疗失当,日久可继发致生“症积”、“臌胀”。亦如:症瘕、积块、痞块,即是胀病之根,日积月累,腹大如箕,腹大如瓮,是名单腹胀。间日疟反复发作,可继发出现“疟母”(脾脏肿大);小儿久泻或虫积,营养不良,则致生“疳积”;久罹眩晕,由于忧思恼怒,饮食失宜,劳累过度,有的可发为“中风”,出现猝然昏仆、面瘫、半身不遂等症状。
(五)合病与并病
凡两经或三经的病证同时出现者,称之为合病;若一经病证未罢又出现另一经病证者,则称为并病。合病与并病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病时间上的差异,即合病为同时并见,并病则依次出现。
合病多见于病邪较盛之时。由于邪盛,可同时侵犯两经,如伤寒之太阳与少阳合病、太阳与阳明合病等,甚则有太阳、阳明与少阳之三阳合病者。
至于并病,则多体现于病位传变之中。病位的传变,是病变过程中病变部位发生了相对转移的现象,并且,原始病位的病变依然存在。在不同类别的疾病中,病位的传变也很复杂,即病有一定之传变,有无定之传变。所谓一定之传变,多表现出传变的规律,如六经、卫气营血、三焦传变规律等;所谓无定之传变,是指在上述一般规律之外的具体疾病的病后增病,即可视为并发病症。如胃脘痛可并发大量出血、腹痛、厥脱、反胃等。
(六)复发
所谓复发,是重新发作的疾病,又称为“复病”。复病具有如下特点:其临床表现类似初病,但又不仅是原有病理过程的再现,而是因诱发因素作用于旧疾之宿根,机体遭受到再一次的病理性损害而旧病复发。复发的次数愈多,静止期的恢复就愈不完全,预后也就愈差,并常可遗留下后遗症。所谓后遗症,是主病在好转或痊愈过程中未能恢复的机体损害,是与主病有着因果联系的疾病过程。
1.复发的基本条件:疾病复发的基本条件有三:其一,邪未尽除。就病邪而论,疾病初愈,病邪已去大半,犹未尽除。因为尚有余邪未尽,便为复发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若邪已尽除,则不可能再复发。因此,邪未尽除是复发的首要条件。其二,正虚未复。因为疾病导致正气受损,疾病初愈时正气尚未完全恢复。若正气不虚,必能除邪务尽,也不会出现旧病复发。所以,正虚未复也是疾病复发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其三,诱因。如新感病邪,过于劳累,均可助邪而伤正,使正气更虚,余邪复炽,引起旧病复发。其他如饮食不慎,用药不当,亦可伤正助邪,导致复发。
2.复发的主要类型:由于病邪的性质不同,人体正气的盛衰各异,因而复发大体上可以分为疾病少愈即复发、休止与复发交替和急性发作与慢性缓解期交替等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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