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4、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5、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9、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0、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1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 专册保存期限为5年。
12、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张处方仅限于一名患者用药。
4种特殊药品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13、药品价格管理有三种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药品管理的“五区三色”:
“五区”:待检药品区、退货区、合格药品区、待发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
“三色”: 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退货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和发药品区为绿色。
1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处方颜色分四种:普通处方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麻醉药品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的三大原则 : 安全、经济、有效。
合理用药的四大原则:安全、经济、有效、适当。
15、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不少于3名。
16、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17、药物临床试验一般分为四期:I、II、III、IV期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根据动物实验和临床用药经验对胎儿致畸相关的影响,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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