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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的生克关系
(一)五行相生与相克
1.五行相生
相生,是指此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促进、资助、协同作用。五行之间递相资生的次序是: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在五行相生关系中,任何一行都存在着“生我”和“我生”两方面关系,《难经》将此关系形象地比喻为“母子”关系。凡属“生我”的一方,被称为“母”;“我生”的一方,被称为“子”,即所谓“生我”者为“母”,“我生”者为“子”。例如水能生木,所以水是木之“母”,水也是木的“生我”;木是水之“子”,木也是水的“我生”。
2.五行相克
相克,是指此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抑制、约束、拮抗作用。五行之间递相制约的次序是: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在五行相克关系中,任何一行都具有“克我”和“我克”的两方面关系。《内经》中把这种关系称之为“所不胜”和“所胜”的关系。凡属“克我”的一方,即为“我”的“所不胜”;凡属“我克”的一方,即为“我”的“所胜”,即所谓“克我”者为“所不胜”,“我克”者为“所胜”。例如水克火的关系,水是火的“克我”,水也就是火的“所不胜”;火是水的“我克”,火也就是水的“所胜”。
(二)五行制化
五行制化,是指五行之间既有资助、促进关系,又存在着制约、拮抗的对立统一关系,从而维持着事物间协调平衡的正常状态。制,是指五行的生与克之间的制约关系。化,即生化,指事物的正常状态。所以五行制化,又称为生克制化。
五行制化,是指五行的相生和相克两种关系协调并存、相互调控的过程,是维持五行系统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两种调控作用。没有相生,就没有事物的发生和成长;没有相克,事物就会产生过度的亢奋而失去协调。
五行相生的关系和相克的关系之间是不均衡的,有时是以生为主,克为次,此即为“生中有克”;有时是以克为主,生为次,则为“克中有生”。只有这种生与克相反相成的矛盾运动,才能维持事物的平衡状态,也才可能促进事物的发展变化。所以说:“盖造化之机,不可无生,亦不可无制。无生则发育无由,无制则亢而为害”。
(三)五行相乘与相侮
1.相乘
相乘是指相克太过,即超过正常限度的制约,其顺序和方向与相克一致。相乘产生的条件有三:其一,“所不胜”的力量太强;其二,“所胜”的力量太弱;其三,既有“所不胜”的太过,也有“所胜”的不足。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存在时,均可导致“相乘”关系的发生。例如木克土,木为土的“所不胜”,土为木的“所胜”。如果木太过,或者土不足,或者既有木太过,又有土不足,均可产生“木乘土”的相克太过(即相乘)。
2.相侮
相侮是指反向的相克,又叫“反克”,或者“反悔”,其顺序和方向与相克相反。相侮产生的条件亦有三:其一,“所不胜”一方不足;其二,“所胜”一方太过;其三,既有“所胜”一方的太过,又有“所不胜”一方的不足。只要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存在,均可引起“相侮”关系的发生。例如金克木,金为木的“所不胜”,木为金的“所胜”。无论是“所不胜”金的不足,或者“所胜”木的太过,或者既有金的不足,又有木的太过,则均可引起木侮金的反向相克(即相侮)。
(四)五行母子相及
母子相及,也称为母子相犯,是五行之间正常的相生关系遭到破坏后所产生的异常变化,包括母及于子和子及于母两个方面:母及于子,是指母的一方异常并波及到子的一方,导致母子两行皆异常。其顺序和方向与正常调节中的相生关系一致,如木发生异常时影响并波及于火,即属于母病及子。子及于母,是指子的一方异常并波及到母的一方,导致母子两行皆异常。其顺序和方向则与相生关系相反,如水的一方异常时,波及并影响于金,即属于子病及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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