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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注意事项
1.印鉴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麻精处方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3.处方限量
①一般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含精2),急诊不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医师注明理由。
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注射剂 |
普通制剂 |
控、缓释 |
普通患者 |
1次 |
3日 |
7日 |
癌症、慢性疼痛患者 |
3日 |
7日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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