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办理201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将于近期办理2019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2019年度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级别包括:卫生中级、初级(师)、初级(士)、护士,在九龙坡区报名点现场确认且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二、时间及地点
(一)办理时间
1.单位集中办理时间(见下表):2020年4月8-21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序号 |
办理时间 |
单 位 | |
1 |
4月8日 |
上午 |
九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 |
杨家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3 |
中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4 |
石桥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5 |
下午 |
谢家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6 |
渝州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7 |
二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8 |
走马镇卫生院 | ||
9 |
4月9日 |
上午 |
西彭镇卫生院 |
10 |
陶家镇卫生院 | ||
11 |
石板镇卫生院 | ||
12 |
铜罐驿镇中心卫生院 | ||
13 |
下午 |
白市驿镇卫生院 | |
14 |
金凤镇卫生院 | ||
15 |
巴福镇卫生院 | ||
16 |
含谷镇卫生院 | ||
17 |
华岩镇卫生院 | ||
18 |
4月10日 |
上午 |
九龙坡区妇幼保健院 |
19 |
下午 |
九龙坡区精卫中心 | |
20 |
4月13日 |
上午 |
九龙坡区人民医院 |
21 |
下午 |
华跃综合门诊部 | |
22 |
4月14日 |
上午 |
九龙坡区二院 |
23 |
下午 |
五洲妇儿医院 | |
24 |
4月15日 |
上午 |
九龙坡区中医院 |
25 |
下午 |
格林医院 | |
26 |
4月16日 |
上午 |
重庆建设医院 |
27 |
协和医院 | ||
28 |
下午 |
重庆高新区人民医院 | |
29 |
长城医院 | ||
30 |
九龙坡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 ||
31 |
4月17日 |
上午 |
金域检验中心 |
32 |
4月20日 |
上午 |
九龙坡区疾控中心 |
2.个人办理时间:2020年4月22日- 4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办理地点
九龙坡区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继教培训科(九龙坡区蟠龙大道56号九龙坡区疾控中心6楼605室),联系电话:89068580,联系人:杨利平、谢冬萍。
三、提交材料
(一)单位集中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1)一式3份(“管理号/证书编号”一栏填写证书编号),合格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面均需复印),考生本人近三个月内1寸照片3张(同一版本、白底彩色免冠登记照),单位统一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汇总表》(附件2)(《汇总表》“管理号”一栏需填写证书编号),并上报加盖公章的纸质件,电子版表格请传至QQ:19677387,联系人:杨利平。
(二)个人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1)一式3份(“管理号/证书编号”一栏填写证书编号),合格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面均需复印),考生本人近三个月内1寸照片3张(同一版本、白底彩色免冠登记照)。个人委托他人办理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书需双方签字、双方联系电话)及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遗失补办
经考试取得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补办者,需自行前往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考试部办理,并准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需复印)。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个人补办信息表1份(见附表3)。
(三)国家级证书补办提交电子版登记照1份(照片需按证书管理号或证件号码命名,照片文件为JPG或JPEG格式,像素295*413,尺寸1寸证件照(2.5cm*3.5cm),大小约10KB,底色为白色)。
(四)取得资格证书时所填写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个人委托他人办理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交委托书(委托书上双方签字盖手印)及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联系电话:81213977、63651231,地址: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百业兴大厦22楼。
五、注意事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和《关于清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旧版证书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28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开始,在考试结束满5年仍未领取的新版证书,由指定印制企业统一回收销毁”,“对考试结束时间已超过5年且无人认领的旧版证书,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可自行销毁”的要求,将对已超过保管年限的证书进行清理销毁。
联 系 人:杨利平、谢冬萍
联系电话:89068580
附件: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汇总表3.卫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个人补办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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