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电子合格证明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证书便利化改革,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更好地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决定在我省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电子合格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参加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项目见附件1),且在规定年限内全部科目成绩合格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电子合格证明。
二、证明样式
电子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山东)》(以下简称“电子合格证明”,模板见附件2)通过山东省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证书专用章(1)”电子印章。
三、实施效力
电子合格证明表明持证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在山东省内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以及执业注册的有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合格证明任何形式的电子再转化版本,不具备同等效力。
四、使用与管理
(一)电子合格证明的获取、使用和验证。
1.证明获取。合格人员可登录手机“爱山东”APP或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rss.shandong.gov.cn/rsks)”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合格证明。
2.证明使用。使用时合格人员可直接出示电子合格证明或纸质打印版。
3.证明验证。社会机构或个人等第三方可通过手机“爱山东”APP,扫描电子合格证明上的二维码,对电子合格证明真伪进行验证。
(二)电子合格证明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严禁伪造、篡改、滥用。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纸质证书下发我省后,合格人员可向市级人事考试机构申领。若纸质证书遗失,已实行电子合格证明的,原则上不再补办。确因工作需要,合格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办纸质证书。
五、有关要求
推行电子合格证明是证书便利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按照统一部署抓好落实,确保便民举措取得实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统筹协调与监督指导,为工作平稳运行营造良好环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证书管理方式改革,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解读政策内容。要加大技术支持,重视数据共享,开展调查研究,反馈各方需求,积极探索服务和管理的新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推行电子合格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项目
2.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模板)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1
推行电子合格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项目
序号 |
项目 |
1 |
卫生(初级、中级) |
2 |
监理工程师 |
3 |
注册建筑师(一级、二级) |
4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5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
6 |
经济(初级、中级) |
7 |
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 |
8 |
注册计量师(一级、二级) |
9 |
注册测绘师 |
10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11 |
一级建造师 |
12 |
出版(初级、中级) |
13 |
审计(初级、中级) |
14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15 |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16 |
统计(初级、中级) |
17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18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19 |
执业药师 |
20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21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22 |
房地产估价师 |
说明:本表所列考试项目将随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变化动态调整。
附件2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模板)
文件下载:1.鲁人社函〔2021〕3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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