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凡月经的周期、经期、经量、经色和经质发生异常,或伴随月经周期出现明显不适症状为特征的疾病,即称为“月经病”。
2. 凡月经提前1~2周者,即称为“月经先期”,亦称“月经超前”或“经早”。
3. 月经周期或前或后1~2周者,即称为“月经先后无定期”或称“经乱”。
4. 月经周期正常,经量明显少于既往,或经期不足两天,甚或点滴即净者,称为“月经过少”。
5. 妇女不在行经期间,阴道突然大量出血,或点滴下血不断者,称为“崩漏”。前者称为“崩中”,后者称为“漏下”。
6. 女子年逾18周岁,月经尚未来朝或月经来潮后又中断6个月以上者,称为“闭经”。前者称为“原发性闭经”,后者称为“继发性闭经”。
7. 凡在经期或经行前后出现周期性小腹疼痛,甚或痛引腰骶、剧痛晕厥者,即称为“痛经”,又称“经行腹痛”。
二、填空
1. 周期、经期、经量、经色、经质;月经周期
2. 月经先期、月经后期、月经先后无定期、月经过多、月经过少、经期延长
3. 脏腑功能失调,气血不和;冲任二脉
4. 期、量、色、质、臭气;形、气、色、脉
5. 调理气血,补肾、蔬肝、理脾
6. 以治气为主,佐以养血活血;则以治血为主,佐以补气行气
7. 当先调经;当先治它病
8. 补脾胃以滋血之源;养肾气以安血之室
9. 7天以上,2周以内;基本正常
10. 气虚和血热;阳盛血热和肝郁血热
11. 补气调血,固冲调经;补中益气汤
12. 养阴清热,凉血调经;两地汤
13. 清热降火,凉血调经;清经散
14. 清肝解郁,凉血调经;丹栀逍遥散
15. 7天以上,甚或50天一行者;基本正常
16. 温经散寒,活血调经;温经汤
17. 理气行滞,活血调经;乌药汤
18. 补肾益气,养血调经;固阴煎
19. 摄血止血;固冲安冲以治本
20. 冲任不固,经血失于制约;气虚、血热和血瘀
21. 精亏血少,冲任气血不足;寒凝血瘀,或痰湿阻滞,冲任气血不畅
22. 正常;7天以上,或2周以内
23. 金匮要略;月水不断
24. 冲任、胞宫;气血;痛证
25. 行气活血,化瘀止痛;膈下逐瘀汤
26. 温经散寒,暖宫止痛,温经汤
27. 清热除湿,化瘀止痛;清热调经汤
28. 女子年逾18周岁月经尚未初潮;经行而又中断6个月以上者
29. 冲任亏损,源断其流;邪气阻隔冲脉,经血不通
30. 补而通之;泻而通之
31. 经血非时暴下不止或淋漓不尽;崩中或经崩;漏下或经漏
32. 冲脉不固,不能制约经血;肾虚、脾虚、血热和血瘀
33. 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塞源、澄流、复旧
34. 止血;正本清源,亦是求因治本;固本善后
35. 补肾气益冲任;疏肝养肝,调冲任;滋肾调肝,扶脾固冲任
36. 升提固涩;辛温行血
37. 养血理气;偏于固涩
38. 气血营卫失调;血热内盛,肝肾阴虚,气血虚弱,瘀热壅阻
三、判断题(略)
四、问答题
1. 简答题
(1)月经病的病因病机主要为七情所伤或六淫外感,或先天肾气不足,房劳多产,饮食不节,劳倦过度,使脏气受损,肾肝脾功能失常,气血失调,致冲任二脉损伤。
(2)月经病的治疗原则重在调经以治本。论治过程中,首辨经病与它病之不同。因它病致月经不调者,当先治它病,病去则经自调;若因经不调而致诸病者,当先调经,经调而病自愈。次辨标本缓急之不同,急则治标,缓则治本。调经的具体方法有调理气血、补肾、扶脾、疏肝之异。
(3)月经先期与经间期出血的鉴别应结合临床特点和BBT测定来进行。经间期出血常发生在月经周期的第12~16天,出血量较月经少,或表现为透明粘稠的白带中夹有血丝,出血持续数小时以至2~7天自行停止。通过BBT测定在排卵期即可确诊。而月经先期则每次出血量大致相同,且出血时间不在排卵期内。
(4)月经过少与胎漏的鉴别,应注意胎漏是在停经一段时间后发生的少量出血,大多有早孕反应,妊娠试验阳性,妇科检查可见宫体增大,宫体软,B超子宫可见孕囊、胚芽或胎心搏动等现象。
(5)崩漏的常见证型有肾阴虚、肾阳虚、脾气虚、血热和血瘀。肾阴虚治宜滋肾益阴、固冲止血,方取左归丸加减;肾阳虚治宜温肾助阳、固冲止血,方用大补元煎或右归丸加减;脾气虚治宜健脾益气、固冲止血,方用固冲汤加减;血热治宜清热凉血、固冲止血,方用清热固经汤加减;血瘀治宜活血祛淤、固冲止血,方用逐瘀止崩汤加减。
2. 病案分析
(1)诊断:月经先期
病机:热伏冲任,迫血妄行。
治则:清热凉血,固冲调经。
选方:清经散。
(2)诊断:月经先期
病机:肝郁化热,迫血妄行。
治则:清肝解郁,固冲调经。
选方:丹栀逍遥散。
(3)诊断:月经后期
病机:肝郁气滞,冲任瘀阻。
治则:理气行滞,活血调经。
选方:乌药汤。
(4)诊断:月经后期
病机:肾气亏虚,精血不足。
治则:补肾益气,养血调经。
选方:大补元煎。
(5)诊断:月经先后无定期
病机:肾气不足,开合不利。
治则:补肾益气,养血调经。
选方:固阴煎。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