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48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驻苏部队,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考试报名条件和提交材料等要求,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520号)文件执行。
二、报考妇幼保健专业(专业代码364),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也可以是公卫。
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10〕17号),报考临床、中医、口腔执业类别主治医师资格的,需提供我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证书》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理论考试成绩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暂不作要求:
1、在一级医院、未定等级医疗机构或未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2009年及以前入职的本科和硕士研究生(2009年前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名单由省卫生厅科教处和中医医政科教处提供);
2、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生和专科生;
3、博士研究生;
4、2013年符合报考条件并已参加主治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未通过且2014年报考相同专业的人员;
5、2013年3月18日后从省外调入的医师。
四、我省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仍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从2014年起,首次报考卫生管理专业初、中级资格的人员,需提供普通全日制卫生管理类专业学历(学位);平考卫生管理专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医(药、护、技)专业初中级资格,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
卫生管理、医学工程各科目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考试专业及日期安排
考试日期 |
考试专业 |
专业代码 |
5月17-18日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技术员) |
131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 |
151 | |
卫生管理(研究实习员) |
152 |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工程师) |
171 | |
公共卫生管理(助理研究员) |
172 | |
医院管理(助理研究员) |
173 |
2、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7日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5月17日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5月18日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5月18日 14:00-16:00 |
五、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我省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的资格考试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具体报名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