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师职改办、考试管理机构及兵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3〕127号)精神,为做好兵团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七、按照《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军队人员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1〕172号)文件要求,兵团各师及考试管理机构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八、考试方式、时间及科目安排
(1)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5月17、18、24、25日
考试科目及时间:(北京时间,下同)
基础知识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2)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5月17日
基础知识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5月18日
专业知识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九、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及确认时间
201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自1月8日起考生可登录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或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网上报名截至时间为1月25日。
现场确认时间为1月9-28日(携带毕业证、医师资格证到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每天10:30-13:30 15:30-17:30节假日正常休息)。
参加201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须通过网上支付缴纳考试费。通过网上支付缴纳考试费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8日,逾期支付未成功,则按自动放弃报名处理。
十、准考证打印
自4月29日起,考生可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或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至时间为5月25日。
十一、考试收费
报考全科考试初级、中级均为四科,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初级每人每科50元,中级每人每科70元,报名费每人15元。报名结束后,各师考试管理机构将应上缴费用汇到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
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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