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1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必须申请执业再注册。为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以下简称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对已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不再为其办理执业再注册。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区、市)执业再注册的工作方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县域范围内执业再注册工作,公开执业再注册的过程,加强对乡村医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使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执业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具体考核要求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43号)执行。
四、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告知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备查。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五、对收到有关违法办理执业再注册线索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地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有重大违法事实请及时报送我委基层司。
六、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302号)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其中,“使用说明”第四条改为“本证书格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规定,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格式不变。
七、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所需经费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需经费,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43号)执行,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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