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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07执业药师考试5月21至31日报名

关于做好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辽人考函[2007]18号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0日上午: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2:00— 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1日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 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科目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各市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报名表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和本人近期1寸照片一张,按上述职能分工,到相应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往年考生报名参加2007年度的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但需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报名时间、办法

(一)驻沈的中、省直单位人员报名时间为2007年5月21日—31日(周六、周日休息)。各市报名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

(二)资格审查与报名同时进行,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报名手续。

(三)往年考生报名时只须携带报名表、1寸照片(近期、免冠)1张及上一年度准考证。

(四)符合免试科目的考生,报名时除携带规定的材料和照片外,还应提交经审批的科目免试申报表(见附件3)。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函〔2006〕81号文件规定,考务费为50元/科。各市上缴考务费的标准为20元/科,请于考试前向省人事考试中心上缴考务费。

七、考场设置、考号查询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沈阳)和各市考区设置考场。市里不设考场的,报考人员在省直考区参加考试。在省直考区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于2006年9月20日—10月20日通过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或电话16840165查询考试地点、考场和考号。

八、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一)考试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设置如下:

类 别

级 别

专 业

   

26.

执业

药师

2.2

01.药学

1、药事管理与法规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02.中药学

1、药事管理与法规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4.4

01.药学

1、药事管理与法规

2、药学专业知识(一)

3、药学专业知识(二)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02.中药学

1、药事管理与法规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二)市里不设考场的,须于8月20日前上报报名信息;各市设考场的须于考试前上报报名信息和考场数据。上述信息和数据请利用VPN加密通道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

(三)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市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四)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下发2006年度执业药师考试档案信息库,各市在组织往年考生报名时要据此查询,核准报考科目。下发的档案库属国家保密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更改,如发现更改,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九、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十、试卷预订及取送

在本地设置考场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务必于8月20日前完成试卷预订,将试卷预订单(见附件4)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并于10月18—19日派专人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试卷。10月22—23日将试卷、答题卡送回。

十一、考试答题要求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十二、考试培训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由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联系人:张效东  联系电话:024-31607106)。

十三、其他

(一)有关2007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可与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联系,联系电话:024—86892018。

(二)驻沈的中、省直单位人员考试报名地点: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0号)。报名咨询电话:024—86899711。

 

附件:1、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3、2007年度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省(市):                                                       报名点代码:

   

 

   

 

报名序号

 

贴照片处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出生日期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工作年限

 

专业年限

 

现 职 称

 

职称聘任年限

 

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

 

考试类别

 

代码

 

报考级别

 

代码

 

报考专业

 

代码

 

老考生档案号

 

报考科目

 

代码

 

报考科目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部长令)。

3、对照国家人事部3号部长令,本人近3个考试年度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本人保证在本次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上述承诺,如有不实或未履行,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审批意见

 

 

 

 

       

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1501;各市报名点代码按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供存档用。
3、国家人事部3号部长令摘要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
4、此报名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辽宁省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5、此报名表在报名地点留存备查。

 

 

 

 

身份证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询全文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附件2: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单位             同志,至2007年年底已累计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共     年。其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主要经历如下:

     

在何单位

从事何种

专业工作

任何专业

技术职务

     --    

 

 

 

     --    

 

 

 

     --    

 

 

 

     --    

 

 

 

     --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我单位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名):

200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由报考人员现所在单位出具,须有经办人签名,且必须每人一份。

附件3:

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专业及时间

 

毕业证书

 

 

专业技术

职务及年限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专业工作

 

 

 

 

 

免试科目

 

人事(职改)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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