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字〔2013〕236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江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3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
10月19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0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报名时间
网上注册登记时间:6月22日9:00—27日17:00;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6月24—28日正常上班时间;
网上缴费时间:资格审查确认通过后至6月30日17:00;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14日9:00—18日17:0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江西考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点统一在南昌设置。请各地按照《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江西考区考务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附件2),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报考人员误填误报。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凡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三、考试科目和成绩管理
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2011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12〕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关于2013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要是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13〕18号)为依据,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其中专业知识(一)、专业知识(二)和综合知识与技能按两个科目进行管理。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级别为免2科)的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应试人员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考场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注册登记、现场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四个阶段进行。
(一)网上注册登记。登陆江西人事考试网(www.jxpta.com)查看有关考试文件及报名流程。进入考生注册页面,填写本人真实情况及拟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核对信息无误后,上传本人近期电子照片(一年以内)进行考试报名网上注册,记下系统自动生成的报名序号(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将作为考生的登录标识)。注册成功的考生打印《报名表》一式2份。
(二)现场资格审查。非免试报考人员。设区市及以下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在《报名表》上盖章,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格初审合格后,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终审并办理确认手续。
省直、中直单位在南昌的报考人员由本单位审核并在《报名表》上盖章,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资格初审后,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终审并办理确认手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业务受理大厅合署办公,进行资格审查。地址: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咨询电话:12333)。南昌以外的省直、中直单位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到各设区市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资格审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贴在报名表上);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年限证明;
4、报名表一式2份。
免试部分科目报考人员。设区市及以下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在《报名表》上盖章,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格初审合格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江大南路19号,咨询电话:12333)进行资格终审并办理确认手续。省直、中直单位在南昌的报考人员由本单位审核并在《报名表》上盖章,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资格初审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业务受理大厅进行资格审查(地址: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咨询电话:12333)。南昌以外的省直、中直单位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到各设区市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凡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条件者,除提供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证件外,还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工作经历,资历栏原始复印件,并按隶属关系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印章。
(三)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可使用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登录报名详细页面查看审查确认结果。确认通过的考生,可进入缴费页面进行缴费;未通过的考生将无法进入缴费页面。已缴费的考生可使用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登录考生详细信息页面,查看缴费是否成功。未在网上缴费的考生,报名无效。
(四)准考证打印。缴费成功的考生可按文件规定时间登陆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五、信息管理
本考试信息采用新版《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名称 |
级别 |
专业 |
科 目 |
026.
执业
药师 |
04.考
全科 |
01.药学
4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2.药学专业知识(一)
3.药学专业知识(二)
4.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02.中药学4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7.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02.免
2科 |
01.药学
2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4.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02.中药学2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7.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六、考试用书
为方便考生,凡需购买考试用书的考生,可在报名同时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江西分站(book.jxrk.cn)进行预订,联系电话:400-068-8005。
七、有关事项
(一)考试收费。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6〕80号)的规定执行。即考试考务费为58元/科。
(二)严格考试纪律。对违反有关考试纪律,尤其是经认定核实为雷同试卷的考生以及该考生所涉及考场的监考人员,都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39号)要求,予以严肃处理。
(三)由于阅卷工作采用了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了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4日
附件1
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江西考区考务工作计划
6月22日9:00
—27日17:00 |
考生进行网上注册登记 |
6月24日—28日
(正常上班时间) |
现场资格审查 |
确认通过后至
6月30日17:00 |
考生进行网上缴费 |
10月14日9:00
—18日17:00 |
考生网上打印准考证 |
9月6日前 |
报送试卷预订单 |
考
试
时
间 |
10月19日 |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月20日 |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 |
10月25日前 |
接收考后规则模板 | |
11月9日前 |
报送客观题成绩 | |
12月20日 |
公布考试成绩 |
附件2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摘录)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说明:“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包括生物类、化学类和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