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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5.未按规定实施GMP、GSP、GLP、GCP处罚: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停产、停业、罚、吊销。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6.违法购进药品的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责令改正、没收、罚款、吊销。
(1)责令改正。[医 学教育网 搜集整理]
(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7.收受回扣处罚
(1)对收受回扣的单位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发放《营业执照》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收受回扣的个人的处罚:①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 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 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法广告处罚
(1)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损害赔偿责任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考点8:总则
1.立法宗旨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利。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3.时间效力范围
200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4.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的机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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