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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点汇总与解析-药事管理(1)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1)分类依据: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4.《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1)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2)《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3)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5.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集贸市场销售药品的规定

  (1)前提条件: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

  (2)审批及销售药品范围: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6.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规定

  (1)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条件: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考点4: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1.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

  (1)审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5年。

  (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5)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2.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批准文号管理: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3)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规定:①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③在规定期限内;④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⑤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推荐资源:2007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冲刺卷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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