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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回扣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2)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3)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3.虚假广告
(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6.搭售
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 考点2: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医学教 育网 搜集 整理]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 ☆☆考点3:法律责任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考点1:法律责任
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5.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6.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8.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考点1: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考点2: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1.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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