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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行政处罚决定
1.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3)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天内提出。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6)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8)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考点1: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1.受理机关: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得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5)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考点2: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受理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的复议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考点3: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
1.一般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即两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于不可抗力耽误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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