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执业药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正文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辅导制剂通则——眼用制剂

  眼用制剂系指由药材提取物、药材制成的直接用于眼部发挥治疗作用的制剂。眼用制剂可分为眼用液体制剂(滴眼剂)、眼用半固体制剂(眼膏剂)和眼用固体制剂。也有以固态药物形式包装,另备溶剂,在临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悬液的制剂。

  眼用制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药材应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提取、纯化或用适宜的方法粉碎成规定的粒度。

  二、滴眼剂中可加入调节渗透压、pH值、黏度以及增加药物溶解度和制剂稳定性的辅料,并可加适宜浓度的抑菌剂和抗氧剂。所用辅料不应降低药效或产生局部刺激。除另有规定外,滴眼剂应与泪液等渗,应检查pH值,且每个容器的装量应不超过10ml.

  三、眼膏剂的基质应均匀、细腻、无刺激性,并易涂布于眼部,便于药物分散和吸收。不溶性药材应用适宜的方法制成极细粉,基质在配制前应滤过并灭菌。除另有规定外,每个容器的装量应不超过5g.

  四、眼用制剂还应符合各相应剂型制剂通则项下的有关规定。

  五、除另有规定外,眼用制剂应遮光密封,置阴凉处贮存。

  【可见异物】  除另有规定外,滴眼剂照“可见异物检查法”(附录Ⅺ C)检查,应符合规定。

  【粒度】  除另有规定外,含药材原粉的眼用制剂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混悬型滴眼剂  取供试品强烈振摇,立即量取适量,置于载玻片上,照“粒度测定法”(附录Ⅸ E第一法)检查,不得检出大于90μm的粒子。

  混悬型眼用半固体制剂  取供试品10个,将内容物全部挤于合适的容器中,搅拌均匀,取适量,置于载玻片上,涂成薄层,覆以盖玻片,共涂3片,照“粒度测定法”(附录Ⅸ E第一法)检查,不得检出大于90μm的粒子。

  【金属性异物】  除另有规定外,眼膏剂应做金属性异物检查,并符合规定。

  取供试品10支,分别将全部内容物置于底部平整光滑、无可见异物和气泡直径为6cm的培养皿中,加盖。在85℃保温2小时,使眼膏融化,摊布均匀,室温放至凝固后,倒置于适宜的显微镜台上,用聚光灯以45°角的入射光从上方向皿底照明,放大30倍,检视50μm及大于50μm具有光泽的金属性异物数。10支中每支内含金属性异物超过8粒者不得多于1支,且其总数不得超过50粒;如有超过,应复试20支;初试、复试结果合并计算,30支中每支内含金属性异物超过8粒者不得多于3支,且其总数不得超过150粒。

  【装量】  除另有规定外,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Ⅻ C)检查,应符合规定。

  【无菌】  用于伤口的眼用制剂照“无菌检查法” (附录ⅩⅢ B)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 眼用液体制剂  除另有规定外,按薄膜过滤法或直接接种法(附录ⅩⅢ B无菌检查法)检查,至少从2支供试品抽取规定量(每种培养基各接种2支,每支1 ml),直接或处理后接种于硫乙醇流体培养基及改良马丁培养基中。培养7天,不得有菌生长。若有菌生长,应重新取2倍量供试品,分别依法复试,各管均不得有菌生长。

  眼用半固体及固体制剂  除另有规定外,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附录ⅩⅢ C)检查,应符合规定。

推荐资源: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点汇总与解析药事管理汇总

考试吧诚信推荐:200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上辅导

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执业药师栏目

文章搜索
中国最优秀执业药师名师都在这里!
曹秀格老师
在线名师:曹秀格老师
   副教授,在著名高校任教10余年,已收入中国医师协会名录。现担...[详细]
执业药师考试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执业药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执业药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