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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和适用
原则: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处罚公正、公开原则③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⑤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管辖:①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②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适用方式: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程序
①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公民处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
② 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③ 听证程序: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范围、申请、期限
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⑪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①一般条件:指不管提起何种复议请求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普遍适用于任何复议案件的条件,包括申请人符合资格、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时间条件:又称申请时效,是申请复议权的时间限制,超过申请时效,将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效内提起复议申请。申请时效可以分为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两种。一般时效指为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复议案件的申请时效,为60日;特殊时效指其他法律规定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复议申请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时才有效。
③形式条件: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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