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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华(13)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2010年执业药师考试,考试吧执业药师频道整理了药事管理与法规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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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的认定

  1、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使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三种情形的认定

  (一)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犯论处的有(ABCDE)

  A.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的

  B. 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许可证件的

  C.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D. 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

  E.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07年X型题)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1、立法宗旨: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2、适用范围: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精神药品分类: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4、管制要求: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5、监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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