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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一、总则
1.性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2.适用范围: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例:A.关键工序 B.自律性规范 C.最后工序 D.全过程 E.基本准则
依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E)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D)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于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A)
(06年B型题)
二、机构与人员
1.主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资质: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资质:①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②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③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的资质: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厂房与设施
三、厂房与设施
1.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产区布局的要求
(1)生产环境:整洁;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2)厂区布局: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2.药品生产厂房的要求
(1)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清洁。洁净室(区)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2)生产区、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3.洁净室(区)的空气净化、压差、温度、湿度、水池地漏、人员进出的规定
(1)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2)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3)洁净室内空气必须净化,尘粒数和微生物数应定期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4)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5)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Pa。
(6)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一65%。
(7)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8)人员及物料出入(不同级别洁净室):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4.对生产厂房设施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1)青霉素类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3)避孕药品:厂房分开,独立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
(4)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
(5)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6)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贮存要严格分开。
(7)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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