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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命关连性:药品是与人民的生命相关连的物质。这是药品的基本商品特征。
②高质量性:药品只有合格品与不合格品的区分。法定的国家药品标准是保证药品质量和划分药品合格与不合格的唯一依据。
③公共福利性:药品是防治疾病、维护人们健康的商品,具有社会福利性质。药品的社会福利性还体现在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保证人们买到质量高、价格适宜的药品。
④高度的专业性:药品和其他商品不同的又一特征是高度专业性。
⑤品种多样性:品种多是药品与其他商品又一不同之处。
第二节 药品质量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一、我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名称、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的规范。
制定目的: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并与国际上的新药管理相接轨。
药物非临床研究是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独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致癌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依赖性试验、局部用药的毒性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毒性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中药注射剂的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GLP认证,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
2.《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CP
制定目的:为了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是在药品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管理,保证生产出优质药品的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制定目的是指导药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保证生产合格产品。
从专业性管理的角度,把GMP分为两大方面。一是对原材料、中间品、产品的系统质量控制。另一方面是对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的人为差错和异物污染,进行系统严格管理,以保证生产合格药品。
从硬件和软件系统的角度,将GMP分为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硬件系统包括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的目标要求,涉及必需的人财物的投入,以及标准化管理。软件系统包括组织机构、组织工作、生产工艺、记录、制度、方法、文件化程序、培训等。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
制定目的:控制和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控制和保证假药、劣药及一切不合格不合法的药品不进入流通领域,不到使用者手中;做到按质、按量、按期、按品种、以合理的价格满足医疗保健的需要。
GSP是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5.《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简称GAP,是对中药材生产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类型
药品监督检验与生产检验、验收检验的性质不同,具有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代表国家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的检验,具有比生产或验收检验更高的权威性;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的检验,在法律上具有更强的仲裁性。
类型:抽查性检验、注册检验、国家检验、委托检验、进口检验、复验。
1.抽查性检验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计划,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抽出样品实施检验。
2.注册检验是指审批新药和仿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品种进行审批时的检验以及审批进口药品所需进行的检验。
3.国家检验是指国家法律或药品监督部门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必须经过指定的政府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才准予销售。
4.委托检验指行政、司法等部门涉案样品的送检,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因不具备检验技术和检验条件而委托药品检验所检验的药品均属委托检验。
5.进口检验是对进口药品实施的检验。国家设立口岸药品检验所,由口岸药检所对进口药品检验。
6.复验是指药品被抽验者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是为了保证药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国家药品编码
2009年6月 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的通知》,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国家药品编码管理告别了我国医药领域尚未有统一的药品编码的历史,对于加速医药物流信息化进程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国家药品编码适用范围
国家药品编码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由计算机使用的表示特定信息的编码标识。国家药品编码以数字或数字与字母组合形式表现,适用于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领域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二、国家药品编码的编制
1.国家药品编码编制的原则 药品编码遵循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完整性与可操作性的原则,同时兼顾扩展性与可维护性。
2.国家药品编码编制的分类 药品编码分为本位码、监管码和分类码。本位码由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校验码依次连接而成。
3.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编制规则 药品编码本位码共14位,由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和校验码依次连接组成,不留空格。前2位为药品国别码为“86”,代表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药品;第3位药品类别码为“9”,代表药品;4到13位为本体码,本体码的前5位为药品企业标识,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遵循一照一证的原则,按照流水的方式编制;本体码的后5位为药品产品标识,是指前5位确定的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药品产品。药品产品标识根据药品批准文号,依据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遵循一物一码的原则,按照流水的方式编制。校验码是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中的最后一个字符,通过特定的数学公式来检验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中前13位数字的正确性,计算方法按照“GB 18937”执行。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如86900001000019。
三、国家药品编码的管理
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由国家局统一编制赋码,药品在生产上市注册申请获得审批通过的同时获得国家药品编码,在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使用。
药品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进行相应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注销时,国家药品编码同时被注销。药品编码变更、注销后,原有国家药品编码不得再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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