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执业药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药师管理与法规 > 正文

药事法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四章 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规定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的;

  (四)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或者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或者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的;

  (六)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或者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七)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

  (八)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

  (二)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采购数据信息的;

  (五)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情况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二)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

  (四)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五)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的;

  (五)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单位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责令其纠正错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相关人员、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同时废止。

 

  特别推荐:1997年-2009年执业药师考试真题及答案(西药)
       201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经典讲义
       2010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模拟题汇总
文章搜索
中国最优秀执业药师名师都在这里!
曹秀格老师
在线名师:曹秀格老师
   副教授,在著名高校任教10余年,已收入中国医师协会名录。现担...[详细]
执业药师考试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执业药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执业药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