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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生产厂房设施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1)青霉素类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3)避孕药品:厂房分开,独立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
(4)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
(5)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6)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贮存要严格分开。
(7)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四、物料
1.药品生产用物料购入、储存期限、发放和使用
(1)药品所用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
(3)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保持相对稳定。
(4)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复验。
(5)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2.不合格物料的管理
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的管理
(1)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2)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3)应由专人保管、领用。
(4)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5)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6)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五、卫生
1.洁净室(区)卫生管理要求
(1)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2)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操作人员不得裸手操作。
(3)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
(4)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5)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药品生产人员的健康规定: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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