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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范围、申请、期限
1.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①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申请:①一般条件:指不管提起何种复议请求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普遍适用于任何复议案件的条件,包括申请人符合资格、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时间条件:又称申请时效,是申请复议权的时间限制,超过申请时效,将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效内提起复议申请。申请时效可以分为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两种。一般时效指为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复议案件的申请时效,为60日;特殊时效指其他法律规定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复议申请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时才有效。
③形式条件: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3.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1.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①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⑨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对受案范围的排除规定。
①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起诉: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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